發佈日期:2020-04-29 │ 點閱率:1166
中華民國109年4月23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四字第1091347033A號訂定發布,並自即日生效。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以下簡稱本署)為擴大推動產銷履歷制度,鼓勵取得產銷履歷驗證,以提升水產品安全及維護漁業生產環境,辦理產銷履歷環境獎勵,特訂定本要點。
二、本要點獎勵之對象,為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通過水產品產銷履歷驗證之農產品經營業者。
三、符合前點之獎勵對象(以下簡稱申請人),得於每年七月一日至七月三十一日前,填具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並檢附下列文件,送交為其實施產銷履歷驗證之驗證機構:
驗證機構應於每年八月十五日前彙整申請資料並繕造申領清冊(格式如附件二),送本署審查。本署應於每年十一月三十日前完成核定,並於同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撥款。
本署應會同直轄市、縣(市)政府對於第一項之申請案件以隨機抽選方式辦理實地抽查。抽查比率按直轄市、縣(市)政府轄內申請案件總數之百分之五為原則,以無條件捨去法取整數辦理,至少抽一件,必要時,得增加抽查筆數。
有關第一項申請案件之審查、實地抽查及撥款事項,本署得委託民間團體辦理。
四、獎勵金年度核算期間為前一年七月一日至當年六月三十日。一百零九年度核算期間為當年一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
獎勵面積以養殖漁業登記證或區劃漁業權執照、專用漁業權入漁證明並完成放養量申報所載之養殖面積,且通過產銷履歷驗證為計算依據(包含水體面積及塭堤),獎勵面積計算至小數點後第四位。
獎勵金之核算方式如下:
五、申請人於獎勵金年度核算及申請期間,經驗證機構終止驗證者,不給予獎勵金。
六、依本要點領取獎勵金,經查有不符規定或虛偽不實者,本署應撤銷獎勵金核定,並命其限期返還。屆期未返還者,依法移送行政執行。
前項應返還之獎勵金,得由次期獎勵金扣抵。
七、本署得視政策規劃或預算編列情形,調整本要點所定獎勵金額或停止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