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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訊息

核釋農產品驗證及生產管理法第23條第一項第一款

發佈日期:2015-11-18 │ 點閱率:779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令

 

核釋農產品驗證及生產管理法23條第一項第一款所定「其他足使他人誤認之表示方法」,於產銷履歷驗證指未經產銷履歷驗證,卻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使用產銷履歷、生產履歷、履歷驗證、履歷認證、TAP、TGAP等用詞。但於標示、展示或廣告上據實表示已產銷履歷農產品為某項原料進行加工或分裝,並註明該項原料中含有產銷履歷驗證農產品之百分比者,不在此限。

本解釋令自中華民國104年11月1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