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ome > 公告訊息
公告訊息

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1050324修正

發佈日期:2016-03-24 │ 點閱率:1229

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登錄管理作業要點

中華民國96年5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340343號令訂定
中華民國96年12月18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61292022號令修正第2點及第11點
中華民國97年8月15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71280177號令修正第11點、第12點、第13點及第7點附件6、附件7
中華民國98年6月1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81282496號修正第1點、第13點及第12點附件8
中華民國99年12月7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0991341661號令修正全文13點
中華民國100年7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01341017號令修正第5點附件1至附件5、第8點附件6、附件7
中華民國104年9月21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41347413A號令修正第2點、第10點、第13點,並自即日生效
中華民國105年3月24日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授漁字第1051346427A號令修正第5點附件7,並自即日生效


 
  • 一、行政院農業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為提昇養殖場衛生管理,確保漁獲物衛生及輸銷作業程序符合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第 852/2004 號及第853/2004 號規章,特訂定本作業要點。
  • 二、申請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簡稱養殖場)應符合下列各款條件之一,始得將養殖場漁產品輸銷至歐盟登錄漁產品加工廠供作輸歐盟漁產品原料:
    • (一)依本要點通過書面審查、養殖場現場評核及符合歐盟規定漁產品衛生檢驗者。
    • (二)依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管理辦法取得產銷履歷農產品驗證證書且完成歐盟登錄養殖場符合性評鑑作業。
  • 三、本作業要點規定事項由本會漁業署辦理,必要時本會漁業署得依輸歐盟漁產品官方管制行動方案之規定委託其他機關(構)、法人或民間團體辦理。
  • 四、養殖魚塭經營者應接受本會漁業署或其補助、委託辦理之教育訓練課程至少四小時,並經考核通過,取得訓練合格證書。
  •   課程內容應包括歐盟及國內相關管理法規。
  •   第一項訓練合格證書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 五、申請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應檢附下列文件送本會漁業署辦理書面審查:
    • (一)申請書(附件一)。
    • (二)養殖場平面配置圖。
    • (三)飼養管理紀錄,至少應包括魚苗紀錄表(附件二)、養殖池水質監測紀錄表(附件三)、飼料投餵紀錄表(附件四)及養殖疾病防治用藥管制紀錄表(附件五)。
  •   養殖場範圍調整或養殖魚塭經營者變更時,應重新申請。
  • 六、本會漁業署受理申請後,應於三十日內完成書面審查,如有申請資料錯誤或證件不符時,應通知申請人於收到通知後四十五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者,駁回其申請。
  • 七、養殖場通過書面審查後,應在接獲通知三個月內配合本會漁業署辦理養殖場現場評核作業。
  • 八、本會漁業署應依「登錄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評核標準」(附件六)及 「登錄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評核表」(附件七)進行養殖場現場評核作業及決定審查結果,必要時得由本會漁業署邀集相關機關及學者專家組成審議小組辦理。
  • 九、養殖場依前點審查結果評定為合格者,由本會漁業署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並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副知有關單位。
  •   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之有效期限為三年。
  •   養殖場經評定為不合格者,申請人得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查,複查未通過者,應依第五點規定重新提出申請。
  •   養殖魚塭經營者應於養殖場登錄有效期限屆滿前三個月,依第五點規定重新申請。
  • 十、已登錄養殖場於有效期限內,應接受本會漁業署不定期之追蹤查核, 追蹤查核頻率依公共衛生風險、動物衛生風險、生產廠場類型或違規紀錄而調整。
  •   已登錄養殖場經追蹤查核結果評定為不合格者,應暫停將養殖場漁產品銷售至歐盟登錄漁產品加工廠作為輸歐盟漁產品原料;養殖魚塭經營者應於接獲通知三個月內申請複查,期限內未申請複查或複查未通  過者,由本會漁業署逕行取消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登錄資格。
  • 十一、已登錄養殖場應配合接受本會漁業署定期或不定期養殖漁產品取樣監測。
  •   前項監測結果不符合歐盟衛生規定時,養殖場應配合本會漁業署採取必要之措施,並俟本會漁業署複檢合格後,始得將養殖場漁產品銷售至歐盟登錄漁產品加工廠。
  • 十二、已登錄養殖場漁產品於出貨時應完整填寫登錄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出貨流程紀錄表(附件八),並留存相關出貨紀錄至少一年;該出貨流程紀錄表應依程序送交至輸歐盟漁產品加工廠及經濟部標準檢驗局,以利產品追溯管理。
  •   前項出貨流程紀錄表有效期限應自養殖場業者售魚日起一年。
  • 十三、已登錄養殖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會漁業署得取消其登錄資格:
    • (一) 依第二點第二款規定登錄為輸歐盟漁產品養殖場,因故終止產銷履歷驗證資格。
    • (二) 規避、妨礙或拒絕接受依第十點第一項之追蹤查核或第十一點第一項之取樣監測。
    • (三) 違反第十點第二項前段或第十一點第二項規定,將養殖場漁產品銷售至歐盟登錄漁產品加工廠。
    • (四) 依第十一點第一項監測結果,一年內二次檢出不合格。
    • (五) 歐盟食品及飼料快速預警系統(RASFF)通報之繫案產品,經調查確屬養殖場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