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訴者應於收受中心決定結果通知書或事件 發生之次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敘明申訴理由,並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本
中心提出。
2.申訴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文件者,或與申訴期限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3.本中心受理申訴案後,並於三十日內應進行案件調查並舉行調查會議。
4.本中心得要求該案件相關驗證委員或申訴者、必要關係人等出席調查會議。本中心要求申訴者出席調查會議,申訴者無
正當理由未出席者,本中心申訴調查委員會得依職權調查事實逕為決議。
5.申訴案件調查期間,本中心原驗證決定委員會之決定,其效力不受申訴提出之影響;惟必要時,本中心驗證評鑑作業得
暫時停止。
6.申訴案件調查完畢決議後,本中心將申訴結果函覆申訴者
7.申訴者對本中心處理申訴案件之結果不能接受時,可循司法程序尋求解決,以基隆市為仲裁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