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抱怨者得隨時檢附相關意見或證明文件向本中心抱怨。
2.抱怨者應以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書面或其他有效之方式向本中心提出,同時並告知姓名、所屬之組織名稱、抱怨對
象、抱怨內容。匿名抱怨、抱怨未附理由或相關證明者,本中心不予受理。
3.本中心受理抱怨案後,於三十個工作日內完成抱怨事件之處理,並將抱怨處理結果函覆抱怨者,必要時得徵詢抱怨者同意
後延長處理期限。